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 住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社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上,宋某甲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张某某、宋某乙)从乐山市井研县方向沿井乐快速通道往乐山市市中区城区方向行驶,23时37分许,当该车行驶至井乐快速通道青平镇张坝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机非隔离护栏相撞致车辆侧翻,造成宋某甲、张某某受伤,宋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宋某乙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宋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