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区**栋**单元**室,住户籍地,衡水市桃城区**厂职工。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饮酒后驾驶冀TQ****号小型汽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兴桥西侧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即带宋某甲到衡水市心血管病医院抽血,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后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宋某甲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8mg/100ml。宋某甲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6月2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甲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9.92mg/100ml。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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