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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3********,仡佬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V****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正兴花园出发沿遵义路、玉景路往道真自治县上坝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景路200米(小地名:十二盆路口)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8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11月23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2923号”检验报告,其结果为:宋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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