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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唐山市丰润区,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唐山市**装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村**街路北**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酒后驾驶冀BW****小型普通客车沿谊园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唐胥路口时被唐山市交警支队第八大队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104.25mg/100ml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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