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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失火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女,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甘肃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西市森林公安局渭源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市森林公安局渭源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和女儿李某某带着祭品驾车前往渭源县**乡**村**社其父亲宋某乙家墓地去祭祀。13时许宋某甲和李某某到达墓地,先在墓地内挂纸,在墓碑前献祀,然后宋某甲取了一沓冥币用打火机点燃,一股风把燃烧的冥币吹散到墓地内的杂草上,将杂草引燃,火势向墓地地埂蔓延。宋某甲在她和李某某、宋某乙无法将火扑灭的情况下,分别打电话报警和向当地群众呼救。火借风势一直蔓延到***山,继而引发森林火灾,后在当地干部群众的努力下,森林火灾被扑灭。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76.4亩,其中有林地13.3亩、灌木林地37亩、未成林地26.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8217元。

案发后,宋某甲委托甘肃****苗木绿化有限公司按照渭源县林业勘察设计队恢复造林作业设计完成了恢复造林。经渭源县林业服务中心验收,补植补造面积达到设计标准,造林面积81.4亩,栽植树种为云杉,成活率92%。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扑火、认罪认罚、按设计标准已恢复造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打火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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