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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涉黑恶检刑不诉〔2019〕37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绰号宋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96********,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宋某甲因琐事被文某某、罗某某、肖某某(身份待查)等人在赤水市大酒店燃面庄门口殴打。为报复文某某等人,宋某甲遂邀约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等人携带砍刀在赤水市蓝天网吧对肖某某进行威胁、殴打。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宋某甲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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