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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鹤壁市**县****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汤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汤阴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夜,蘧某某(另案处理)在汤阴县文笔路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辆雷丁牌电动汽车,并将该车卖给宋某乙(另案处理),宋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宋某乙将该车辆给其父亲宋某甲,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明知是赃物仍给予宋某乙4000元。经评估,被盗雷丁电动汽车价值人民币1812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无前科证明、退赃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供述;4、蘧某某、宋某乙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赃物已经追退,无犯罪前科,综合本案事实、证据、情节,宋某甲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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