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及其妻子郭某某因出路问题与其二哥宋某乙及其二嫂王某某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宋某甲用脚朝王某某腰部踹了一下,将王某某踹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尾骨部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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