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01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幢**室,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8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廉政监督员、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路**弄**号**室,因其嫂子被害人徐某某在前一天晚上与其父亲宋某丙发生口角后用碗砸了宋某丙一事发生口角,继尔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双方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致使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5、6肋骨线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软组织挫伤、体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宋某甲即主动配合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10日,宋某甲自行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110接警单等书证,能够与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案发及宋某甲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丙、黄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事发当日,宋某甲因前一天晚上徐某某与其父亲宋某丙生口角后用碗砸了宋某丙一事发生口角,继尔引发肢体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致徐某某受伤的事实。

3.验伤通知书、就诊记录等书证,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某的伤势情况;

4.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5.《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的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自行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的事实;

6.上海公安智能搜索系统、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_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