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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6********,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统跃,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宋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宋某丙、辩护人张统跃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在赣榆区****村宋某丙家门口与被害人宋某丙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用脚将宋某丙右侧肋骨踢伤,经鉴定,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 具有坦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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