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8********,汉族,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住江苏省江阴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9月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5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伦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13日晚8点多钟,海伦市盛达名苑小区建筑商侯某甲与妻子王某某和其姐姐侯某乙、姐夫段某某一行四人到海伦市**工地办公室找宋某乙谈事情,当四人到达小区工地办公室后,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闫某某认为跟随侯某某来工地的石某某和其朋友是来打仗的,二人遂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徐某乙、吴某某,接到电话后二人在徐某乙管理的和韵家园小区物业处各拿了一把斧子、一根铁管,并乘坐出租车来到**售楼处后与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闫某某、宋某甲会合,徐某甲、闫某某、宋某甲分别手持空心方管与徐某乙、吴某某去海伦市中心广场方向追赶石某某,石某某逃跑期间将别在衣服上的一把三棱刮刀掉落在中心广场,被徐某甲捡起刀子。追打石某某未果后,闫某某等五人回到工地办公室,并将三棱刮刀扔在办公桌上,宋某乙见此情景后让闫某某等人出去,闫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宋某甲、吴某某在工地办公室走廊同侯某某相遇,徐某乙持斧子、吴某某持铁管,闫某某、徐某甲、宋某甲手持空心方管,上前殴打侯某某,致侯某某头部受伤。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侯某某颅骨凹陷性粉砰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术后,已构成重伤二级、五级伤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伦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