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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56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丙与被害人宋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宋某甲看到他们打架后赶到现场帮忙,宋某乙用手抓住宋某甲脖子处衣领不放,宋某甲用拳头打了宋某乙左侧胸部几拳。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宋某乙左侧第8、9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宋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8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宋某乙的谅解。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主动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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