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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2********,壮族,初中文化,广西隆安县人,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2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9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60年,**小学将隆安县古潭乡**村**屯**处一片土地开荒用作生产,使用期间**屯村民并未提出权属争议,均默认该开荒土地归属于**小学所有。1987年,**小学将该土地承包给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三人经营,期限30年,2017年10月1日到期。2017年7月,马某甲从本屯老人处听说**处的土地应当为**屯所有,便决定要将该土地收回用作公益事业,遂向古潭乡政府、县公证处、县人民法院乔建法庭等咨询,得到了该土地属于**屯的口头答复,无书面证明文件。2018年春节前至2018年5月,马某甲数次召集本村村民开会讨论收回**处土地的问题,并提出将该土地上的香蕉树砍倒收回土地的方法。同年4月25日,马某甲与承包方代表、学校代表、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共同协商土地权属问题,但并未有确切定论。5月13日晚,马某甲再次组织开会确定5月19日早上8时许到方某丙的香蕉地内砍树。2018年5月19日上午7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宋某乙、宋某丙、宋某甲、马某戊持菜刀或者柴刀来到**处,将被害人方某丙种植的417棵威廉斯B6香蕉树砍毁,雷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制止,马某乙等人才离开现场。经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417棵香蕉树价值11628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1日,宋某甲主动向隆安县公安局古潭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宋某甲等8人与被害人方某丙达成调解协议,马某甲等8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某丙8000元,当场付清。2019年9月11日,本院主持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宋某甲等8人与被害人方某丙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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