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8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和被害人宋某乙系父子关系,在同一个院子里居住。2016年8月份的一天,宋某甲在其儿子宋某乙的房间里扫地时,见宋某乙的床头柜内有钱,将宋某乙的现金4000元拿走,藏匿身上。宋某乙发现钱丢失后报警。后宋某甲又将4000元钱全部放在宋某乙住室的窗台上,归还宋某乙。案发后,宋某乙不要求追究宋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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