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街**号**栋**楼**号**组,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5日,被害人杨某某找犯罪嫌疑人宋某甲借款15万,签17万借条,后杨某某委托同案人李某某(不起诉)还款,李某某共计向宋某甲还款16万元。2019年4月23日,杨某某找宋某甲借款,签订10万元借条,实际到手8.5万元,该笔借款杨某某偿还10万元。2019年5月1日,杨某某未偿还李某某的债务,找宋某甲借款7万元,签9万元借条,宋某甲转账给李学粮4.5万元,转给杨某某2.5万元。2019年5月15日,杨某某找宋某甲借款签订9万元借条,实际到手5万(其中2万为利息,另外两万前一次借款的续期费用),上述两笔借款杨某某总计还款18万元。
2019年6月5日后,杨某某找宋某甲借款,签24万借条,实际到手19.5万元,后杨某某给宋某甲还款多次,宋某甲认为杨某某尚欠8万左右,之后宋某甲一直找杨某某还款。后杨某某准备将自己所购的房产出售用于赎回婆婆名下的房产证以及偿还李某某的借款,杨某某找到房产中介黄某某,了解到可以通过反按揭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其他人之后再次贷款,杨某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程某某的名下,通过程某某贷款7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由杨某某偿还,居住权仍旧属于杨某某。黄某某收取了60万元(含偿还之前的50万元贷款、过户手续费用和中介费),其余10万元转给宋某甲,宋某甲转给杨某某4万元,替杨某某偿还高原借款3.3万元,其余2.7万元用于抵扣杨某某尚欠的款项。因杨某某一直未筹到钱将房产赎回,其家人得知该情况后报警,双方就房产的归属及债务进行协商,宋某甲已向杨某某方支付20万元,后因杨某某家人还在该房屋内居住,宋某甲采取了更换水电户名的方式逼迫杨某某搬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证据不能认定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从黄某某处扣押的五万元违法所得应退还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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