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公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2********,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4日、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伙同同案人宋某乙、谢某某、肖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同案人肖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明知可能是从走私等非法途径所得而来的成品油50吨,并储存在莆田市秀屿区平海裕义加油站的油罐和一艘铁壳船的船舱内。之后将其中该50吨成品油陆续售于俞某某、陈某某和曾某某等人。2019年3月18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在莆田市秀屿区平海裕义加油站的油罐和一艘铁壳船的船舱内查扣未售涉案柴油25.28吨。经莆田海关核定,该50吨成品油偷逃税款合计12.474994万元。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于2019年5月6日到莆田市公安局平海边防派出所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宋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