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屏南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位于**乡**村土名“***”的山场与**乡***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用地相毗连。2019年6月份,**工程在土方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弃土堆填到“***”山场处(面积计0.07亩)。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见状遂找工程队协商解决此事。经与宋某甲协商一致,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土方工程**王某某安排工人将工程弃土堆放于“***”山场,面积计5.43亩。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为方便今后搭盖板房,遂要求王某某对“***”山场进行平整。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王某某安排工人按宋某甲的要求对山场进行平整,面积计8.7亩。2019年11月底,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又雇佣挖掘机对“***”山场其余0.4亩地块进行平整。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被堆填的5.43亩地块中,林地面积为4亩,林种为一般材林;被平整的9.1亩地块均为林地,林种为一般材林。上述林地坐落于**乡**村000林班06大班090小班范围内,原有植被已遭破坏灭失,林地表土层全部被破坏,林业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但未丧失种植条件功能。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至屏南县公安局屏城派出所投案。
2020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与王某某对涉案“***”山场进行补植造林。经屏南县景川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山场造林作业质量进行验收,13.1亩林地造林作业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屏南县林业局证明、屏南景川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胡某某、宋某丙、陈某某、沈某某、钟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毛某某、郑某某、林某某、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及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说明;
5、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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