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4713,汉族,初中文化,国民党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吉林省**市**区**宿舍**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宋某伙同于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刘某、韩某某、徐某某等多名我国公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御皇冠赌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累计29000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15日,宋某伙同于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刘某某、毕某某、江某等多名我国公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御皇冠赌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累计3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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