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完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幢**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22时许,完某某持“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盘龙区盛唐城小区前往盘龙区哈马者村。行驶至昆明市**路金殿公园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调查时发现完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7.48mg/lOO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完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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