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完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6日00时56分许,完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车,行至泾川县城关镇农林路北口(自来水公司丁字路口)处,被民警查处。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完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63.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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