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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完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坊**乡**村**组(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9月19日,分别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完某某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两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4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完某某,明知安徽**投资有限公司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套路贷”诈骗活动和暴力催收犯罪,仍在2017年6月份加入该公司,作为风控人员进行审核、发放小额贷款,参与诈骗犯罪活动。共计诈骗既遂4426754元,未遂5700775元。

2019年5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完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认定完某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完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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