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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完某某增强迫交易)(完么仁增)(公开版)_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完某某增,曾用名无,绰号巴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11982********,藏族,大学本科,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住黄南州同仁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同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完某某增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明因长期参与赌场赌博和网络赌博致使身负多人高额借款。2017年10月,马某明因为要向多名债主偿还借款,自己又借不到钱,因此请求马某祥帮其向完某某增借钱,马某祥顾及与马某明的亲戚关系,答应了马某明的请求。2017年10月15日,马某明将完某某增带到博雅居餐厅后,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马某祥为借款人,马某明为共同还款人、借款80万,期限6个月的借款协议。随后完某某增将8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了马某祥的账户,钱款到账后,用于博雅居餐厅的周转资金为5-10万余元,剩余钱款均被马某明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借款到期后,因马某祥、马某明无法偿还借款,完某某增先是通过电话、短信向马某祥催债,2018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完某某增先到马某祥家中要求偿还借款,之后完某某增父亲、岳父二人也到马某祥家中,以不还钱就住到马某祥家中、到马某祥妻子单位闹事等理由向马某祥讨债,马某祥无奈之下就答应将名下位于县残联的房产和马某明父亲名下位于县农牧局的房产以房抵债,但双方就价格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2018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完某某增等三人又到马某祥家中,之后马某祥同意将两套房产抵债65万,还额外给完某某增15万现金,以此偿还80万借款,完某某增承诺如两套房产卖价高于65万,则超出钱款退还马某祥。

根据审查查明的案情,结合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完某某增与马某祥、马某明之间不存在强迫交易罪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他们之间存在的是民间借贷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完某某增在讨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虽然在马某祥家中有言语过激行为,但都属于在讨债过程中正常的情绪表达,完某某增并未以损坏财物、揭露隐私、破坏名誉、加害亲属相要挟;完某某增和马某祥、马某明之间没有强买强卖、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因为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协议,到期无法偿还后不管是谁提出以房抵债的建议,马某祥、马某明对此没有抗拒或拒绝,只是就抵债价格提出异议,但后期均已解决,因此应视为自愿。

    因此本院认为,完某某增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完某某增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同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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