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宗某某在案发时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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