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宗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镇雄县**镇**村驶往**镇**村,于17时许途经**镇**村阳光岔路口路段时,被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经两次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92mg/100ml、97mg/100ml,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宗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4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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