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址**,务工。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村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鲁******号拖拉机相撞,致两车受损,宗某某受伤。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送检的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事故赔偿已全部处理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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