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515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南昌县莲塘镇农贸路与澄湖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 112.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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