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7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云南省**。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宗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驾驶云CR4****小型轿车,从龙港市往苍南县钱库镇方向行驶。当日4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宜山镇龙金大道6公里300米处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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