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许,宗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汉王镇土桥村地方驶往汉王镇汉王街方向,行驶至武都区**镇**武都区汉王镇甘家沟时被武都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发现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经用呼气试酒精测试仪测试出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经提取宗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0.5mg/100ml.
本院认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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