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锡市**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住宜兴市**镇**路**号(户籍地宜兴市**镇**街**路**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7年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9时许,宗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8****的小型轿车,从本市浩华家具城出发,上道行驶至本市263省道28.7公里凌霞大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行驶距离约2公里。经检验,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属醉酒驾车。
归案后,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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