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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镇**村**庄**组**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洗钱、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身份不明),获利200元。其中被害人王某甲被诈骗的11400元、被害人王某乙被诈骗的37000元、被害人刘某甲被诈骗的3200元通过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贩卖的光大银行卡(卡号62266220********)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丙、孙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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