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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98号

犯罪嫌疑人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村**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意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宗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钦州市钦州港**大街*停车场集装箱内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宗某某被张某某推出集装箱之后,冲到对面厨房拿菜刀和铁锅回到箱内,被张某某、刘**、王**三人推倒在地制服并将菜刀、铁锅收好。宗某某去到自己货车驾驶座内拿菜刀,回到集装箱对张某某下肢猛砍,导致张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双下肢损伤缝创累计长33.3CM已达到轻伤二级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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