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99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曾用名宗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3********,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山东**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与葛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内,与同事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葛某某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损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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