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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5166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昌**公司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路,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7时许,在南昌县**小区**栋旁的马路上,被不起诉人宗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因停车一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万某某用手将宗某某推倒在地,宗某某起身后打了万某某鼻子一拳,致使万某某受伤。后万某某报警,民警出警现场后将宗某某口头传唤到案。经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宗玉波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万某某的损失,宗某某的行为取得了万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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