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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涉嫌盗窃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4271966********,汉族,文盲,务农,住石门县**镇**村**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8日、9月11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9日、10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30至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蹿至石门县**街道**社区**商店内,以买商品为掩护,趁虚秘密盗走廖某某陈某某夫妇放在一楼收银台内的营业款2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盗窃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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