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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住蓟州**镇**小区**室。2019年5月6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8月22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公安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间,先后在蓟州区官庄镇、洇溜镇、东赵各庄镇等地多次盗窃作案,其中:

于2019年5月5日19时许,在官庄镇新马坊村,欲将该村郝某某家的8根铁管盗走,被当场抓获。

于2019年8月22日5时许,在洇溜镇北六里屯村村大队部,欲将四个铁卡子盗走,被当场抓获。

于2020年5月18日11时许,在东赵各庄镇大朱庄村,将陈某某家北边靠墙堆放的槽钢盗走,销赃获款80元。

于2020年5月18日12时许,在东赵各庄镇张进士庄村,将刘某某家前门口的一块H钢盗走,销赃获款80元。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后被电话传唤到案,赃款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匡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宗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盗窃数额较小,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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