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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6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6日2时至4时许,同案人马某某(另案起诉)与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仓库,将广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两台塔吊机的电缆线剪断,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该批电缆运到本市白云区**镇**路**号对面废品回收站,以人民币8100元的价格出售。3月18日,公安人员抓获马某某、宗某某等人,并缴获被盗的抚顺电缆YCW 1×150㎜²共225米。经鉴定,上述电缆价值人民币18353元。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宗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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