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未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2002********,汉族,高中文化,**大学中国预科学院学生,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园**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号)。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黄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13 日20 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前塘路12 号和苑小区篮球场篮球架下,先把被害人黄某甲(男,2006年3月17日生)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877 元的华为nova7手机放在脚边篮球架底座边上,后假装运球用脚将该手机踢入篮球架底座下的缝隙处,当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将该部手机窃走。

2020年8月14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宗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3699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发票、谅解书、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