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日照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先后7次在日照口岸通过瞒报方式将从韩国乐天、新罗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等货物携带入境,后通过网络或在其经营的**化妆品店内销售,货物价值67.1651万元,经日照海关核定,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2.110244万元。2019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补缴全部偷逃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韩国乐天、新罗免税店购物小票、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刚超过犯罪起点、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全部偷逃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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