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仁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仁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女、1999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3301999********、藏族、大专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仁布县、 住西藏仁布县******号、 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仁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仁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我院审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3日退回仁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仁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仁布县****村趁家中无人之机,生下一名男婴并独自完成接生操作,产后以为自己接生操作不当剪错脐带致婴儿死亡,把男婴丢弃在嘎喜户猪圈内致使该男婴在猪圈内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认定本案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主观上过失的证据只有被不起诉人宗某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仁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 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