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7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以英国**公司的名义,通过熟人介绍、组织推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英国**公司投资海外体育博彩项目并承诺高额返利回报,变相吸收投资人刘某某(女,北京市平谷区人)的投资款人民币28万元,其中向宗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5.4万元、向苏某某(已判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2.6万元。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宗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退还刘某某人民币15.4万元,苏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退还刘某某人民币12.6万元。宗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在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全部退还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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