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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甲诈骗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甲,女,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55********,汉族,专科文化,住敦化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珲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至今,被不起诉人宗某甲伙同陈某某、宗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医院病例、假证明文件等申报低保,以此方法来骗取国家政策性款项,涉案价值共计5万元左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珲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宗某乙不在案,且证人郑秀英无法证实当年开诊断的具体情况,无法证实当年宗某乙办理低保时是否患有相关疾病,故宗某甲涉嫌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甲不起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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