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巷**号**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交通肇事案,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官某某驾驶渝FQ****号小型轿车在白云区白云北路与通化路交叉口,因驾驶操作不当,将在人行横道上未按照信号灯指示横穿的行人李某某撞倒,并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受伤、渝FQ****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经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