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818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园**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系测绘人员,挂靠在瑞安市**测绘有限公司。2019年11月份期间,杨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替**镇贾某某的房屋出具两份测绘报告,被不起诉人官某某为了方便,以12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了瑞安市**测绘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在其给杨某某出具的两份测绘报告上盖了伪造的公司印章。后因杨某某提供的资料有误,该两份测绘报告被作废。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向瑞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