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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818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园**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系测绘人员,挂靠在瑞安市**测绘有限公司。2019年11月份期间,杨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替**镇贾某某的房屋出具两份测绘报告,被不起诉人官某某为了方便,以12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了瑞安市**测绘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在其给杨某某出具的两份测绘报告上盖了伪造的公司印章。后因杨某某提供的资料有误,该两份测绘报告被作废。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向瑞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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