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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仙居县安洲街道圭峰路残联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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