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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员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16时25分许,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事故发生后,现场对官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含量为157mg/100ml,后对官某某提取了血样,经检测,在送检的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mg/100ml,系醉酒。

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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