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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19**年 **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7811****,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地邵武市****,现住邵武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晚至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官某某与朋友一起饮酒。当日15时许,官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邵武市****出发,沿**向**方向行驶,行驶至浦武高速邵武收费站入口处被南平高速交警查获。经对官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小型汽车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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