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村**组**号。
本案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26日、2019年1月9日至2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10日至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19时32分,被不起诉人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景谷县**镇驿安客栈内停车场倒车时,与罗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车牌号为云******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230.94mg/100ml。经认定,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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