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盐池县**镇**自然村**号,现住盐池县**镇**小区**室。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官某某酒后驾驶宁C****0号“别克”小型轿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振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振兴街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2mg/l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官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所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