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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官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座**楼中国**公司办公室为被害人邱某某办理贷款期间,在持有被害人邱某某手机办理业务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3000元。

2020年7月7 日,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巷**号**栋**单元**楼**号将被不起诉官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官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邱某某损失,被害人邱某某对犯罪嫌疑人官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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