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甲,曾用名官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9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02时08分许,官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与虹波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对官某甲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0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官某甲带至成都市核工业416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官某甲血样乙醇浓度为101.5毫克/100毫升,官某甲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官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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